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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2015长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长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发布通知,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2016长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吉林省长春市政府下发通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规定,今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在待遇调整范围之内。按照长春市最新政策,一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38元、224元、211元、198元、185元和158元。调整后的各级伤残津贴,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均不低于2013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类,每月分别为2149元、1719元、12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