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厦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新政解读2016年厦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新政解读2016年厦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出新政策了,裁员、少裁员企业获补贴,具体情况请随CNrencai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从今年起,厦门市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将可获得稳定岗位补贴。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发布新政,就做好厦门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新政,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上年度12月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符合申请领取上年度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将于每年3月下旬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布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mhrss.gov.cn)、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站(http://www.xm12333.com)上进行公示。据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领一次上年度的稳岗补贴。其中,企业向受理稳岗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的时间实行“错开制”,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0、1、2、3的在每年第二季度申请,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4、5、6、7的在每年第三季度申请,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8、9的在每年10月份、11月份申请。申领受理时间截至每年的11月30日。导报记者了解到,厦门将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第七条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