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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017年圣诞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送给资管人一个小礼包,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一执行时间仍为2018年1月1日起;二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以上是至2017年年底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看似雾里看花的问题已经解决,实则任重道远。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发文日期:2006年02月20日【部分失效】失效时间:2009年01月01日失效原因: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三)项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三)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第四条受托机构处置发起机构委托管理的信贷资产时,属于本通知未尽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