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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生态功能”作为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研究摘要近年来,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生态环境修复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修复生态环境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生态修复的责任落实是当下的一个热门问题。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立法仍然有待完善。本文将从近期判决的“云南泽昌钛业环境污染案”出发,结合当前的生态环境修复理论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于实践中适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提供借鉴。关键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ABSTRACTInrecentyears,theextensivedevelopmentmodelhascausedgreatdamagetotheecologicalenvironment.Therestorationofecologicalenvironmenthasbecomeanimportantissueatpresent,andtheconstructionofrelevantlegalsystemshasalsoarousedwidespreadconcerninsociety.Restoringtheecologicalenvironmentisofgreatsignificanceforpromotingtheconstructionofecologicalcivilization,maintaining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socialecologicalenvironment,and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Theimplementationofenvironmentalecologicalrestorationisahotissueatthemoment.However,itisundeniablethatthelegislationofChina'secologicalenvironmentrestorationsystemstillneedstobeimproved.Thispaperwillproceedfromtherecentjudgmentof"YunchangZechangTitaniumEnvironmentalPollutionCase"andcombinethecurrentecologicalenvironmentrestorationtheorytoanalyze,inordertoprovidereferencefortheapplicationofecologicalenvironmentrestorationsysteminpractice.KEYWORDS:Repairingecology,Ecologicaldamage,civillyability引言人类发展进入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为重点的新阶段,我国已把其归入国家全面战略布局,政府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各种政府应该重点解决部分突出的环境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优化自然资源配置,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同时,建设美丽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在“基本规定”部分的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一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但会导致生态系统的功能丧失,还会对人类生存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所以,追究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的紧迫性。可对于如何在立法中体现生态保护和责任承担的具体要求仍存在争议。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针对生态损害赔偿颁布专业性法律,在相关实践中,难以通过单一的民法或环境法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但“修复生态环境”可以作为一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间接的法律依据在于:第一,《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力决定生态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第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该项责任承担方式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环境损害案件的判决,保护了自然环境,然而在实践中,“修复生态环境”的适用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一、案例简介(一)案件事实2011年6月,2013年1月因破坏环境等被富民县环保局做出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2013年3月,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