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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优选9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转让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转让合同篇1【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于20xx年3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买混凝土500吨,总价款人民币100万元;2、A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80万元,如B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当全额退款,如不能退款,则以其拥有的C公司300万股股权抵偿。《买卖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B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也无力退还预付款。5月底,B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C公司股权抵偿欠款,并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债协议》,约定B公司以其拥有的C公司15%的股权抵偿所欠A公司80万元的货款,双方于20xx年10月8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B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20xx年修订之前)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其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按约办理股权过户。【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查明:C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B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占有15%(300万股)的股权,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时C公司成立未满三年。法院判决:根据《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份归A公司所有,B公司须在10日内配合A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律师评析】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A、B公司间的《股权抵债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马成律师认为该协议有效,并结合本案分析如下:虽然A公司与B公司《股权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但协议同时约定双方于20xx年10月8日,即C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才开始办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只有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合意,并没有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转让”从字面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和立法趋势来看,其禁止的都只是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并不是股权转让的合意。据此,从字面上看,“不得转让”中的“转让”所指向的实际转让行为,那么对于普通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交付”,对于普通不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办理“登记”。就本案涉及的股份来说,转让行为是“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由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故若当事人仅达成股份转让的合意而没有背书、变更股东名册等实际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第147条禁止的对象;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原《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主要是为了加强发起人的责任,避免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行资本炒作之实,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受让人的.利益。而若当事人之间只有股份转让的合意,没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则不能导致股份所有权人的改变,也就不能导致发起人股东身份的变化,发起人的责任也并不会减轻,所以也就不会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最后,从立法趋势上看,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的禁止转让期缩短至1年,说明立法者有意放宽发起人责任、放宽对发起人股权流转的限制。所以认定本案股权转让有效也符合这一立法趋势。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达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对于法律有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先预约,待条件成熟时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在法律禁止性条款失效之前,合同处于履行待定状态,只得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合同的具体履行行为。本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转让合同篇2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为了方便乙方在XXXX停放车辆,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停车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汽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XXXX编号为汽车车位。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二、甲、乙双方同意将第一条商定的汽车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三、车位的销售特征为:[现售车位]/[预售车位]四、乙方在签订本合约三天内一次性付清汽车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元,按时划款到甲方银行账户。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收款银行帐户为:。凭缴费清单领取汽车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权。如在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全部使用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