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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自查报告关于所得税自查报告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所得税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所得税自查报告1(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4、资产损失:(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5、其他费用支出:(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三、税收优惠方面: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