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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法律维权途径之探索网络购物法律维权途径之探索张欣2012年5月,一淘宝用户因给了差评而收到卖家寄送的寿衣,此事件在网上爆出后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作“淘宝寿衣门”。从之前的送大便、公开买家信息,到如今的送寿衣、恐吓买家,买家俨然成为最大的受害一方。动辄整蛊报复的行为不仅激化买卖双方的矛盾,还可能会影响整个网购的健康发展。隐藏在这些“门”背后的是严重的道德缺失和法律制约的缺失。我国互联网购物发展步子迈得太大太快,以至于忽略了重要的网络立法制约。如果再不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没有一个可信的、健康的网络法制环境和维权方式,明天不知等待我们的又是什么“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寄送大便、寄送寿衣的行为,明显是对于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极大损害。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人格尊严在法律上归在名誉权内,可以依据名誉侵权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商家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的精神损害,如神志恍惚、精神衰弱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严重的…消费者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恐吓,可以报警。(www.fwsir.com)例如“寿衣门”中送寿衣可以被归入“其他方法”一类。若卖家主观意识不良,在法律上来说可能会构成恐吓,轻微的则属于《治安管理条例》处罚范围,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5、上升到法的价值来看,笔者认为“淘宝门”卖家行为还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维权的尴尬现状经营者强势地位1、狡兔三窟,利用网络平台的虚拟性来逃避各种实名认证的规制行为,如用多个名称,网址,在自己的工商备案登记中写正在变更受理中等。2、经营者不以真实姓名交易,消费者发现问题,难以找到商家。监督部门也由于无法得知经营者真实身份而不能对其进行查处。3、霸王条款,往往声明不承担三包,没有退换货,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等,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消费者弱势地位1、消费者对商家的情况和经营实力不够了解,经营者是否能提供其承诺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无从得知的。2、由于信息偏差,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有限,对产品的实际质量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无法得知。3、现在诉讼法中也少有对网络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网络消费者请求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困惑1、立法水平低目前鲜有法律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在仅有不多的立法中也存在着立法水平低、立法滞后、立法层级低的状况,且多头管理,规制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个局面导致了消费者不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责任主体难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但是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名称及标记,至于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住所地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3、管辖法院确认难被告住所地难确认,这是因为经营者不履行真实披露义务所造成的,要调查清楚网络经销商住所地需经不少周折。合同履行地难确认,对买卖合同来说,合同履行地有这样的规定:买房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是提货还是送货难以确定。按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方支付,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包邮),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在买方。若对邮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侵权行为其结果发生地难以确认,实际操作中,结果发生地往往由于数量众多而难以确定。4、调查取证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地位由于交易程序过分简单,一旦诉至法院,将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如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买卖双方因为缔结书面契约,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销售商不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