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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巩固试题及答案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巩固试题及答案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巩固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案情:江山市某商场与上海市某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合同,双方于2002年7月5日发生争议。商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江山市商场所在地区工商局确认该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于20}2年8月1日作出决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空调厂不服,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江山市工商局经复议,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决定,驳回空调厂的申请,维持原确认。空调厂不服,于2002年9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经济合同无效的确认为终局确认,因此该市工商局的确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l2条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并表示如法院继续审理,它将拒绝出庭应诉。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未出庭。问题:1.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的被告是谁?空调厂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3.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序上应如何处理?4.本案审理时,以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何时起诉法院才会受理?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援用的行政规章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的范畴,其关于“最终裁决”的规定在此不发生法律效力。2.本案的被告是江山市商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由该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应继续审理并可缺席判决。4.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5.如果江山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予受理。【解析】本题综合性较强,考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被告、管辖、审理、判决的法律依据等知识点。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亦即回答好第一问是关键。1.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出‘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棣据这些法规或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一些法规和规章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最终裁决”;在《行政诉讼法》生效后,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作出“最终裁决”。国家工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只是规章,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所指法律,所以其中关于上一级工商局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为终局确认的规定无效。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中江山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原确认的决定,因此,应以江山市商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为被告,应由区工商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管辖。3.由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应依法继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首先应以法律为依据,其次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如果该地区存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应以此为依据。但如果上述法律文件相互冲突,应优先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以,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暂行规定只能参照,不能适用。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包括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