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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目录绪言1一、执行威慑机制的基本理论2(一)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2(二)执行威慑机制的法理基础31.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32.执行威慑机制的合理性43.执行威慑机制的可行性5(三)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61.作用地域的广泛性62.以有效监管为前提73.作用主体的多样性74.作用对象的特殊性7二、执行威慑机制的意义8(一)解决“执行难”问题8(二)再构社会信用体系8三、我国现行的执行威慑机制9(一)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9(二)执行威慑机制之司法实践101.初步建成执行威慑网络平台102.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创新探索新方式11(三)我国现有执行威慑机制存在的问题121.执行威慑机制立法存在缺陷122.执行联动机制落实效果不佳133.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13四、比较法上的执行威慑机制14(一)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141.以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为制度保障142.以良好的信用意识为思想保障153.以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组织保障154.以强大的信用管理为实施保障15(二)完备的执行威慑法律制度151.完备的财产调查制度152.严厉的惩罚性威慑措施173.全方位的限制性威慑手段17(三)对被执行人的保护制度171.自然人破产制度182.隐私权的保护18五、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18(一)加快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进程19(二)完善现有民事执行威慑措施19(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四)加强执行联动机制20结语21参考文献22绪言2016年4月29日,针对我国当前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通知第三部分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实现执行模式改革,即通过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找人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其主要内容包括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和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纲要,实现执行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为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范围和程度,逐渐形成多部门、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促进我国当前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关于何谓“执行模式”,当前我国学界及实务届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鲜有资料可查。笔者认为,执行模式从语义的角度而言应当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其可以理解为民事执行权配置、运行及监督制度等具体制度设置的总体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和制度方向的选择的综合的结果。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执行模式体现在民事执行权配置、运行及监督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如民事执行当事人制度、民事执行救济、民事执行威慑制度以及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等。根据上述文件以及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重重困难可见,我国现行执行工作存在着许多尚待完善之处。本文将以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为切入点,探讨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进而促进“执行难”问题的克服。一、执行威慑机制的基本理论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举行的“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研讨会上,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首次被提出,但其当时并未对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进行定义。2005年,我国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以党的重要文件形式对“执行威慑机制”这一制度内容进行了明确。当前学界及实务届对于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之定义仍然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较早提出该制度的胡志超法官认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和执行成本等途径,加大执行力度压迫尚未进入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法律机制。胡志超.执行威慑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该观点将立法机关纳入执行威慑机制的主体略有不妥,因其只是为威慑机制提供了立法基础,但任何机制都有立法环节,却并不能认为立法机关是一切机制的主体。黄年法官则在其《论国家威慑机制》一文中将执行威慑机制定义为一种社会运作形式,它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其债务,并在整个社会中营造一种尊法守信的氛围,其主体是国家有关职权部门和社会公众,通过共享被执行人的各类信息,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和设置各种限制,从而达到威慑的目的。黄年.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J].载《人民司法》,2007,(1)该观点将威慑机制上升到社会机制的层面,通过一种更加全局性的视角分析问题,但其对于主体之界定稍显模糊,并未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