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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与提单的区别电子提单与提单的区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电子提单作为纸质提单的电子替代品问世,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已形成取代传统提单的发展趋势。那么,其与传统提单主要有哪些区别呢?一起来看看!其一,就介质而言,传统提单为纸质提单,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信息为媒介的。这一本质区别使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出现了较大差别。在各国立法中,对于书面形式的认可程度要远高于电子形式,对电子提单系统的规范也远不及规范纸质提单的法律来得完整、严谨。其二,二者介质上的不同导致了其流转方式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流转基础不同,二是流转程序不同。流转基础的不同体现在传统纸质提单凭背书流转,而电子提单则凭登记制实现流转。对于电子提单而言,在纸张上签字背书已不可能,故其进行流转时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电子背书或登记制度。目前接受度最广的CMI模式和BOLERO模式均采取了登记制度。流转程序的不同体现在传统纸质提单在流转时,仅涉及提单持有人与被背书人,即提单持有人凭背书就可将提单转让给被背书人;而电子提单需依靠第三方介入方能实现流转上,由于电子提单在流转时采取了登记制,登记中心的介入便不可避免。这一登记中心的角色在CMI模式下由承运人承担,在BOLERO模式下则由权利登记中心承担。其三,就法律性质而言,电子提单能否像传统纸质提单那样作为物权凭证,尚有争议。就电子提单的`定义来看,各国学者的看法并不相同:BOLERO组织认为,电子提单仍然具有纸面提单的性质,只是用电子记录代替了以纸面为媒介的传统提单而已;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拟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中表示,电子提单是“可流转的电子记录”;而在我国,司玉琢在《海商法详论》中表明,电子提单是“通过电子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就物权法来看,权利凭证只能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设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创设权利凭证的。而在商业实践中,除澳大利亚明确立法表明电子提单可作为物权凭证外,大多数国家并未在专门法中对电子提单的性质加以规定。从电子提单的流转方式来看,电子提单在流转过程中引入了第三方,其流转乃是基于非物权凭证的让与机制。即在电子提单项下,对于货物物权的每次转移,只有在第三方对受让人做出承诺——将代表该受让人保管货物时,受让人的权利方告成立。这一让与机制在CMI/BOLERO模式下表现得尤为明显,即承运人/权利登记中心在接收持有人的指令后须向被背书人发送电子密钥,被背书人收到该密钥,其权利方告成立。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商事交易中的形式要求》中指出,电子提单虽能实现纸质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已接收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凭证的三种功能,但其在实现最后一项功能时,须经由承运人或登记中心介入,故其并非纸质提单的等同物,而应被称为电子运输合同才更为准确。其四,就法律适用而言,电子提单挑战了传统提单法律管辖权中包括最密切联系地、行为地在内的多项界定标准。在互联网状态下,电子数据交换双方所在地较传统纸质提单所涉及的所在地更为广泛,而如何确定用以判定法律管辖权的“联系”也尚无定论。这一适用法律的模糊性在传统纸质提单中较为少见的。电子提单项下的物权流转模式电子提单发展至今,陆续出现了多种物权流转模式,如EDISHIP、OCEAN等。本文主要介绍其中的两种模式——CMI模式及BOLERO模式。CMI模式CMI(ComitéMaritimeInternational)即国际海事委员会。其在1990年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简称《CMI规则》。《CMI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如事先约定适用《CMI规则》,则表示其将接受项下电子提单受强制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约束。此类提单在我国海商法中也是被接受的。在CMI模式下,承运人承担了登记中心的职责,并以对密钥的控制成为物权流转的中心。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向提单持有人发送电子密钥。持有人使用该密钥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支付货物、指定/替换收货人或转让提单所有权。在此模式下,纸质提单完全被电子提单取代。CMI模式是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电子提单运转模式。BOLERO模式在此模式中,物权流转的中心仍然是电子密钥的控制,然而登记中心的职责却是由独立第三方,即BOLERO组织承担的。在流转时,有权用户向权利登记系统发出指令,系统会对提单的创设、转让、质押、修改等信息进行存储。在该模式下,电子提单是BOLERO提单文本(BBLText)和权利登记记录(TitleRegistryRecord)的结合。BBL文本在内容上与纸质提单相近,而权利登记记录则与背书相近。这一模式是目前最为普及的电子提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