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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对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运用国际法对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运用中日两国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存在适用上分歧.由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前景看好,双方在此问题上争端日趋激烈.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摘要:本文运用国际法理论浅析大陆架划界问题。理解“海洋划界”与“领土主权”的区别与联系。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国际法运用,其中涉及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中间线原则,比例检验规则等,并分析我国如何就《公约》来保障本国的海洋权益,通过“共同开发”的过渡性方式,以及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好大陆架划界问题。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外大陆架案;自然延伸;公平原则;中间线原则;岛屿划界效力一、前言(一)海洋划界与岛礁领土主权海洋划界与岛礁领土主权不同:岛礁的领土主权→基点确定(部分岛礁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成为划界参照物)→各国根据《公约》划界→现实复杂性(如海域面积狭窄,各国适用《公约》规定的不同的划界规则等)→与邻国所划区域重合→划界冲突产生。因此,正确理解海洋划界问题和岛礁领土主权问题,是正确运用国际法规则处理各国海洋划界问题的基础之一。(二)大陆架大陆架概念首次提出是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其发布总统公告《杜鲁门公告》,将地理地质学上的大陆架概念转变成了全新的法律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为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会国家签订的《大陆架公约》,成为大陆架制度建立的标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进一步完善大陆架法律制度,成为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最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被称为“海洋宪法”。二、大陆架划界(一)问题产生根据1982年《公约》76条大陆架的规定表明,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国对其的主权权利是固有的。中国于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第2条有关大陆架的规定,正是根据1982年《公约》做出的,完全符合国际法规定。但[1]“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以及中国海上邻国依据《公约》竞相主张最大权利范围”使得中国与邻国之间主张海域的重叠。(二)外大陆架案“外大陆架”是指《公约》82条规定:“沿海国对所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沿海国如对其外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则必须在《公约》对其开始生效10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在中国这些资料被称为“外大陆架案”。不同于大陆架对于沿海国的开发收益是归各沿海国自己所有且自由分配的,而外大陆架的'收益分配方式,基于海洋不仅仅是沿海国的海洋,为保障内陆国的海洋权益,《公约》规定对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而这里所指的“非生物资源”就是各国热衷的油气等深海矿藏。各沿海国不仅热衷于大陆架上的深海资源,对外大陆架上可能得到的资源也是毫不放过,因此都充分利用《公约》以划定自己更多的海洋权益。三、大陆架划界中的国际法运用(一)划界方法的运用1.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中国在大陆架划界中,坚持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1982年《公约》76条第1款就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第4、5款规定了划定大陆架外缘的两种规则,主要是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根据大陆坡脚等地理地质情况选择最大限度的大陆架划界范围。可看出《公约》76条规定的是大陆架权利,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依次取得的大陆架主权权利是固有的。而《公约》83条规定的是大陆架的划界制度,根据83条第1款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海域划界的结果公平是根本目标,或说公平原则“为了达到公平的结果而采取的划界规则”。“公平”并不是所谓的“等份额”,而应考虑一切因素,结合特殊情况做出的。2.中间线原则“中间线”概念的确定始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6条第1款,是针对海岸相向国家作出的,内容如下:大陆架划界以当事国之间的“协议”为基础,若无协议,还要刨除“特殊情形”对大陆架划界的影响,而后才可以运用“中间线”的划界方法。从中可以看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原则”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