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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法律风险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法律风险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法律风险点,欢迎阅读。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与上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用。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保密竞业协议,或者要求出具承诺书,防止连带责任发生。风险点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一方强制约定。(二)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五)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试用期不得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期来保护劳动权益。针对上述试用期存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法定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