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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局机关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为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国税。根据《**市国税局系统健康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工字〔xx〕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探视、慰问对象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二、探视、慰问的标准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200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年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300元、鲜花一束)。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800元。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500元。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三、探视、慰问的范围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五、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