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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买卖合同化肥买卖合同篇【一】出卖人: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二条:质量标准:执行农业部标准NY884-2012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买受人妥善保管,用户正确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时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没有质量问题。若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责。第四条:包装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铁路运输以带编号的正式短件记录为准,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路运输凭配货合同由承运人承担。第六条:化肥的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仓库第八条: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出卖人代办运输,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执行本合同的第二条、第三条办理。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现款结算,放到出卖人制定账户后,出卖人在此款额度内安排发货。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的利益得到实现或双方协商解除。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调解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行政司法机关调处。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经办签字、出卖人盖章、买受人汇款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20日内有效。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履行地、出卖人所在地;2、买受人制定的优惠政策及返利政策;3、出卖人授买受人为省市县总经销,至月日完成化肥买卖合同篇【二】购货方:韦健,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张家锦,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1、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有机肥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GB18877-2002;3、产品的数量:按照每包累计或者过磅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3%误差。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有机肥按非标包装,包装袋不需要回收;有机无机复混肥按照标准包装,包装袋需要回收。第四条有机肥送货到购方指定地点、有机-无机复混肥有购方到供方自提。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13年3月5日前。第六条货款的结算1、交(提)货完成后15日内付清合同款项。2、延期付款,每拖延一天交付千分之三罚金。第七条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分送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20xx年1月20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