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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分校专业年级年季题目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20年月日被调查单位意见单位盖章20年月日调查报告评语成绩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劳资关系成为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社会关系。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因为各种因素的融合处于强势位置,有些雇主违法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许多情况下,侵权案件中的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试用期这一问题上。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选择的阶段,目的是考察是否能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完善,只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上限为六个月和试用期内劳动者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现有的试用期更具有科学性。其中具体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但没有规定试用期延长的问题。与此同时,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的不完善,只是规定了在试用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对“录用条件”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内涵进行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认为员工没有能力胜任工作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是不对的,严重的损害了劳动人员合法的利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是《劳动合同法》中还有很多的条款建立不够完善,所以不能够完全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还需要从实践中进行总结经验,对于《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的权益。所以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进行探讨在《劳动合同法》中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保障试用期劳动者合法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本人于2019年10月通过在网络上进行检索相关的文献资料对于该课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调查结果如下: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则任何制度的存在,都以某些原则为指导,试用期制度也不例外,也有一些自己的原则,试用期的原则主要包括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明确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则对完善试用期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是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约定试用期,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建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充分表达意愿的结果,但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劳动法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约定自由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范围较小,而我国试用期制度就是约定自由原则的体现。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的,双方只是可以约定试用期,只要在双方同意约定的情况下即可。然而,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和期限就要受约定自由的限制,要在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工资和期限。换言之,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对基于约定自由产生的试用期进行审慎的国家干预,正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意思自治。(二)倾斜保护原则倾斜保护主要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通过介入国家强制力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相对比较弱的劳动者,以平衡两者的利益。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以及是否应当更多地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法律领域一直是研究的话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涉及社会关系的各方利益应当依法进行调整,任何一方均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然而,倾斜于一方的保护不仅违反了传统的公平原则,有可能会出现因为法律的偏差导致社会关系的失衡。所以,“倾斜保护”的法律建立必须谨慎。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的诞生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实际上,劳动法是对工人权利的“保护伞”。所以,劳动法不仅要倾向于保护工人,而且保护的标准应该不断提高,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同样保护的是弱者消费者,保护弱者劳动者同样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