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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答案二、简述题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2、简述法律本座说。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论述题查阅有关资料后,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P.30四、课堂讨论题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答题思路:首先弄清反致的本质内涵。然后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探讨:(1)我国的法制状态和法治状况;(2)国际的大环境。《国际私法》形考作业2答案二、简述题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答:(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2、简述动产三分说答:“动产三分”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他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3、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1)明示的意思自治。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2)默示的意思自治。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三、案例分析题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四、课堂讨论美国“合同要素分析法”和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说”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