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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