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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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doc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一、核发依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1]147号)和《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榕环保综[2011]158号)二、核发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除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外)。三、核发地点福州市环保局办事大厅核发窗口、福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排
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doc
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环保标志是汽车排气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环保标志具体核发办法如下: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2.下列汽车核发国Ⅰ标志:(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doc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以及《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拟定如下:机动车环保标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1).doc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一、核发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榕环保综[2011]158号)二、核发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除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外)。三、核发地点福州市环保局办事大厅核发窗口、福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福州市各机动车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四、核发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doc
附件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方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排气污染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机动车环检机构和机动车车主权益,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构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是: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共享,提高绩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检机构的仪器设备中指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各参数的检测设备、辅助设备,环境参数检测设备,检测数据处理、传输、存储设备,以及环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