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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的历史过程 2.掌握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3.了解《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课时分配】 讲授2课时,案例讨论2课时 【讲授内容】主要讲以下内容: 第一节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第二节《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 【重点】 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难点】 取消婚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案例讨论】 取消婚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导入案例“娶了”疯妻“婚检机构有无责任”婚后,廖很快发现张秀英言行异常,觉得自己新婚妻子不像个正常人。 心存疑虑的廖家人偷偷到张秀英的老家打听她的情况,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原来张秀英患有精神病,曾多次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而且一直在服用治疗药品。 为了证实这个传言,廖以张秀英的丈夫的名义来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查询,他看到了张秀英的病历,清清楚楚地写着“患有精神分裂症”。 证实这个情况后,廖觉得受到了欺骗和愚弄,找到张秀英的父母要求退掉这门亲事,张的父母坚决不同意。 之后,廖某一纸诉状递到了全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跟张秀英的婚姻无效。 2002年11月6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判决李廖某和张秀英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廖某感到他依然难以从这场恶梦中解脱出来,廖某认为造成自己的婚姻不幸,全南县妇幼保健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该院的婚检医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使他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了真相,根本不会陷入这种尴尬的境地。 2003年8月4日,廖某一纸诉状将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差旅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等共计11650元。 2003年9月8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被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在法庭上辩称:张秀英来我院婚检时并没有任何精神病方面的症状,其语言、记忆、思维、动作跟正常人无异,原告也未向我院婚检医师或有关其精神异常的提示;精神病诊断主要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一是不可能做出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都不可能也无义务到每个前来婚检这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医师在没有任何诊断依据的情况,不可能做出相应的诊断。因此,全南县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也不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针对被告的申辩理由,原告廖某认为,张秀英患精神分裂症且在婚检期间处于发病期,被告作为法定的婚检机构,未能检出,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婚姻无效,名誉受损,并对其将来的婚姻产生严重的影响。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鉴于该案反映的问题,考虑到该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全南县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决定待审委会讨论研究后,在择日宣判。 问:1、对于廖某的无效婚姻婚检机构是否有责任? 2、当事人廖某是否是否存在过错? 3、法院应该支持谁的观点?据信息日报2004年11月3日消息,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于10月3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是经批准设立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其为原告廖文德及其新婚妻子张东秀做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医师和主检医师具备相应资质。 虽然保健院在为张东秀做婚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但婚前医学检查只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若要对精神病分裂症作出确诊,必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专门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进行,作为一般的健康检查的婚检机构不具备进行确诊精神性疾病的技术力量、技术条件和法定资格。除被检人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外,婚检机构不可能作出有精神病的结论。 判决还认为,造成原告廖文德状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张东秀及其监护人故意隐瞒其病史。但廖文德本人对张东秀了解不够,仓促成婚也有一定的责任。 全南县妇幼保健院的工作瑕疵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承担。 所以,法院驳回原告廖文德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实际上向人们说明了这么一个现实:即婚检并不能真正成为“无效婚姻”的“防火墙”。本章讲两节内容: 第一节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第二节《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 第一节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一)清朝前期的婚姻制度 解放前,我国对婚姻一直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完全是自治,采取的是聘娶婚制的婚姻成立方式。 所谓聘娶婚制是一种按照礼制要求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它主要包括“三书”和“六礼”。 所谓三书六礼就是指古代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所谓“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 聘书 ----聘书是指订亲之书,它是男女双方正式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