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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和《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外交部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受理和审核本市范围内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申办旅行卡的申请,并负责旅行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外办每年年底检查一次旅行卡使用和保管情况,不定期对有关已备案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次年一月将上年度全市旅行卡使用和保管等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二章旅行卡管理 第四条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颁卡后由市外办按因公出国证件管理要求管理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 (一)所属企业在首次领用旅行卡前须提交《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备案表》,在持卡人每次出访前须由所属企业专办员凭《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前往市外办办理旅行卡领用手续,在回国后15日内须将旅行卡交回市外办。 (二)对逾期未交回旅行卡的,市外办将采取措施强制催缴,对仍拒不交回旅行卡的,市外办按规定程序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当事人所持旅行卡,同时暂停受理其所属企业的旅行卡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领取旅行卡后因故未出境者,由所属企业专办员自取消此次出国任务后7日内将旅行卡交回市外办。 第五条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和《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号),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办法并报市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其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旅行卡须交由所属企业指定部门统一保管,个人不得自行保管旅行卡。 (二)所属企业须规范旅行卡的申请领用手续,制定本企业旅行卡领用申请表,持卡人领用旅行卡须经指定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如遇回国后即须再次出国处理业务的情形,亦须按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三)旅行卡持卡人回国后5日内须将旅行卡交还所属企业指定部门保管,并办理退还旅行卡手续。 (四)所属企业须承诺自觉接受市外办就旅行卡保管情况的检查,每年年底须将旅行卡的使用和保管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外办。 (五)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须向市外办提出注销卡书面申请,市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旅行卡。 第六条未经市外办备案同意的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的旅行卡由市外办保管。市外办将不定期对有关已备案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管理不善且情况严重,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等情况,市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中止或取消其管理权限的措施,同时暂停受理其旅行卡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如持卡人在境内遗失旅行卡,须及时向市外办报告,由市外办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或补发旅行卡;如旅行卡在境外遗失,持卡人须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及时报告市外办,由市外办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或补发旅行卡。 第三章责任措施 第八条对在旅行卡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伪造相关材料,或发生问题后不及时报告、不处理的,市外办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往发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备案表 2.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 2016年6月15日 附件1 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备案表 备案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签署负责人1姓名职务签名 式样2姓名职务签名 式样专办员1姓名身份证号签名 式样电话手机2姓名身份证号签名 式样电话手机声明:本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人亲笔签名:日期:年月日注:1.签署负责人或专办员有变更,请提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办理备案时须提交专办员身份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2 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