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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生活福利性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某四星级酒店建在开发区,距离市区较远。该酒店为员工提供租赁住房、食堂用餐等服务。酒店向员工收取一定费用,在发放给员工的房租、餐费补贴中扣除。该酒店对于支付的房租费、员工用餐购进货物等抵扣了进项税。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该公司的房租费和员工用餐购进货物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要求该酒店转出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 该酒店认为,企业向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其购买货物、提供服务用于征收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只有企业免费向员工提供的应税服务,才视为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需转出进项税或者视同销售征税。对于企业向员工提供有偿住宿、餐饮服务,既不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又不属于征税行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活动,相关进项税无须转出。 那么,哪些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呢?个人消费好理解,作为消费链的终端,不再进入生产和流通环节,不能抵扣进项税。对于集体福利,《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如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可见,该酒店的租房、员工用餐开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该公司支付员工的房租费、用餐购进货物所形成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做转出处理。还要注意,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