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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 2×330MW机组第三批辅机设备 商务合同 包号:第12包 设备名称:胶球清洗装置 合同号:HKDL20100206-12 买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二月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 合同签字页 买方名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盖章: (签名) 签字日期: 卖方名称: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签名) 签字日期: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卖方”是指(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章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电厂”是指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 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现场”是指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工地 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0“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1“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3“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合同标的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胶球清洗装置 设备规格(型号):HXJX-1800-AHGQ 数量:4套 2.2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