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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三 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宜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序申请材料名称条件要求备注 号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交验原件并提供复 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房地产权属证 书) 4完税或者减(免)原件单位房改售房、继承 税凭证取得的,不提交。 5房屋买卖协议买卖原件属经济适用住房的, 还应提交准予购买审 批表(单)。 6房改售房协议单位房改原件房改售房协议应当经 售房房改主管部门审批。 7房屋互换协议互换原件 8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拆迁安置原件或经确认的复 安置协议印件 9赠与书赠与原件赠与书可以是公证机 构向赠与人和受赠人 出具的赠与合同公证 书,也可以是赠与人 出具赠与书和受赠人 出具的接受赠与书。 10遗赠公证书遗赠原件遗赠公证书是公证机 构向遗赠人出具的遗 赠公证书和向受赠人 出具的接受遗赠公证 书。 11继承权公证书继承原件法定继承应提交公证 机构向继承人出具的 继承权公证书;遗嘱 继承应提交公证机构 向遗嘱人出具的遗嘱 公证书和向继承人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12房屋分割、合并协房屋分原件房屋分割、合并致房 议割、合并屋地址灭失或变更 致所有权的,应提交经重新确 发生转移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13约定协议书将共有的原件当事人属夫妻关系 房屋约定的,应提交婚姻关系 为个人所证明。 有、将个 人所有的 房屋约定 为共有或 者按份共 有份额发 生变更 14作价入股协议以房屋作原件或经确认的复 价入股印件 15同意分立及房屋所法人或其原件 有权转移的证明他组织分 立 16同意合并(兼并)法人或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被合并(兼并)的法 的证明、合并(兼他组织合印件人或其他组织已灭失 并)协议并(兼并)的,应提交工商注销 登记证明材料。 17房屋所有权人被撤行政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 销及房屋所有权转关、事业印件 移的证明单位或其 他组织机 构被撤销 18同意划拨或移交的因无偿划原件或经确认的复 文件、划拨或移交拨或移交印件 协议致所有权 转移 19委托拍卖合同、拍拍卖原件或经确认的复 卖公告及拍卖成交印件 确认书 20成立清算组的文企业因解原件或经确认的复企业因破产而清算 件、证明房屋所有散或破产印件的,应当提交人民法 权转移的清算方案而清算院宣告企业破产及确 或清算报告、转让认破产财产分配的生 协议效法律文书;企业因 解散而清算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决 议、能够证明处置房 屋的清算方案或者清 算报告,以及转让协 议。 21生效法律文书房屋所有原件强制执行的,执行机 权经人民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 法院、仲送达执行裁定书、协 裁委员会助执行通知书,送达 的生效法人员需出示执行公务 律文书确证明。 认转移 22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原件 购商品房 预告登记 或房屋所 有权转移 预告登记 23抵押权人(预告登转移房屋身份证明交验原件 记权利人)同意转设有抵押并提供复印件,其 让房屋的证明文权(抵押他原件 件、他项权证(预权预告登 告登记证明)及抵记) 押权人(预告登记 权利人)身份证明 24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二、办结时限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法定办结时 限:30个工作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法定办结时 限:6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结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转移登 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 转移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三、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登记费 (一)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 加收工本费10元。 (二)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 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2、住房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5元 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25元由转让方承担。 (二)非住房交易手续费: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房屋 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 建商品房手续费每平方米2.50元,,由转让方承担。 3、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每平方米1.00元,由转让 方承担。 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函[2012]192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7291365 投诉电话:0774-729189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公告→询问并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缮 证→收费→发证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藤县住建局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 收集,用于房地产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 (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