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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住宅质量保证书3篇住宅质量保证书篇1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商品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第六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第九条《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饰、装修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十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第十一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第十二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三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第十六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住宅质量保证书篇2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市(县)区(镇)路(街)号小区幢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维修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平方米。二、本住宅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住宅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年。三、本住宅于年月日经竣工验收核验质量等级为。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房屋基础、结构主体和设备的白蚁预防包治为本住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或大面积起砂、墙面和顶棚抹灰脱落为年;5、电气管线、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