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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登记措施 衡宇登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令 第168号 《衡宇登记措施》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立部第147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立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范例衡宇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生意业务宁静,掩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乡村和集镇计划建立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法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衡宇登记,是指衡宇登记机构依法将衡宇权利和其他应当纪录的事项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卖力指导、监视全国的衡宇登记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分卖力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内的衡宇登记事情。 第四条衡宇登记,由衡宇所在地的衡宇登记机构治理。 本措施所称衡宇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分大概其设置的卖力衡宇登记事情的机构。 第五条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创建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衡宇登记簿。 衡宇登记簿是衡宇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凭据,由衡宇登记机构治理。 第六条衡宇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亭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衡宇登记审核事情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发表的衡宇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划定 第七条治理衡宇登记,一般依照下列步伐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纪录于登记簿; (五)发证。 衡宇登记机构认为须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通告。 第八条治理衡宇登记,应当遵循衡宇所有权和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执法、法例和本措施划定,确定申请衡宇登记需要提交的质料,并将申请登记质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衡宇应当凭据根本单位进行登记。衡宇根本单位是指有牢固界限、可以独立使用而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衡宇大概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衡宇的幢、层、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团体土地范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修建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制作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衡宇的幢、层、套、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衡宇登记,申请人应当向衡宇所在地的衡宇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质料。 申请登记质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构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质料的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卖力,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大概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衡宇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衡宇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配合申请,但本措施另有划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衡宇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正当制作衡宇取得衡宇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执法文书取得衡宇权利; (三)因继续、受遗赠取得衡宇权利; (四)有本措施所列变动登记情形之一; (五)衡宇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衡宇权利; (七)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衡宇,应当由共有人配合申请登记。 共有衡宇所有权变动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大概共有人份额变动申请衡宇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配合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衡宇,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衡宇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质料;因处分未成年人衡宇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包管。 第十五条申请衡宇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大概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署理人申请衡宇登记的,署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署理人申请衡宇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治理公证大概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衡宇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质料齐全且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质料不齐全大概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衡宇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质料,并凭据差别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现、申请登记衡宇是否为共有衡宇、衡宇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改正,以及申请登记质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衡宇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衡宇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增补质料。 第十九条治理下列衡宇登记,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检察: (一)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衡宇灭失导致的衡宇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