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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管理规定(通用13篇)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管理,营造优良考风,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达到以考风促学风的目的,在新课改形势下从严治考、遵章治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考试管理规定,欢迎阅读!考试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25号)进行修订。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合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指各类教学环节的考试)及有关国家级、省级考试等。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第五条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第六条经教务处同意各学院、教学部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第七条每个考场应安排主监考员一名和监考员若干名。主监考员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安排,监考员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原则上每30名考生应安排一名监考员。第八条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应及时将一份交学校考场巡视组或教务处考试中心,另一份放入试卷袋内;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关部门。第三章考试方式与时间第九条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课程考试应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综合考试相结合、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除按考试大纲规定采取闭卷笔试的课程外,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报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第十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每人15分钟。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一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二)缺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量的三分之一的;(三)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四)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的。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第十四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该课程重考资格,学生必须重修或改修。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第十五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考生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五章重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第十六条学生正常修业课程(第一次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未超过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初该课程的重考。如不按时参加重考,视为自动放弃重考机会,过期不补。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计。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重考、重修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并集中评卷;公共课的重考、重修考试和评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组织。第十七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试,须在考前填写《湘潭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已办理重考、重修选课手续者不得缓考。学生缓考的课程应按重修办理选课手续。第十八条各学院必须于考前将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监考员和学生本人。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必须参加重修考试。第六章命题与制卷第二十条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当。第二十一条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试卷(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卷(题)库。第二十二条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试日前十天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调用试题。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也应提前十天完成。第二十三条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出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经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考试日前十天交教务处考试中心。第二十四条同一学期由多名教师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