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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1申请人:叶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诉张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此致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叶ⅹ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2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XX省XX市XXX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32020319XXXXXXXXXXXX。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XX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此致XX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青特别授权代理律师:20xx年11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3申请人:彭**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平职务:院长电话:******申请事由: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此致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