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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二章汽车维修业和汽车维修企业第二章汽车维修业和汽车维修企业第二章汽车维修业和汽车维修企业第一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趋势第一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趋势第二节汽车维修制度第二节汽车维修制度第二节汽车维修制度第三节I/M制度简介第三节I/M制度简介第三节I/M制度简介第三节I/M制度简介第三节I/M制度简介第三节I/M制度简介第四节汽修企业作业范围、类别与组织结构(2)季节性维护和主要作业内容 ★为使汽车适应季节变化而实行的维护称为季节性维护。 一般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一并进行。 ★主要作业内容:润滑、调整、检查维护等。 (3)走合维护和主要作业内容 ★走合维护是指新车或大修车走合期实施的维护。 ★主要作业内容:注意做好例行维护,检查、紧固外露螺栓、螺母,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调整,更换润滑油,紧固连接件,调整运行副。第四节汽修企业作业范围、类别与组织结构二、汽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组织结构 ★汽车维修企业类别 《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 (GB/T16739.1-2004、GB/T16739.2-2004) 1、一类、二类企业。即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2、三类企业。即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四节汽修企业作业范围、类别与组织结构第四节汽修企业作业范围、类别与组织结构第四节汽修企业作业范围、类别与组织结构第四节汽修企业作业范围、类别与组织结构第四节汽修企业作业范围、类别与组织结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新国标) (GB/T16739.1—2004和GB/T16739.2—2004)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申请汽车维修经营的,需按照新国标进行审批; ★2005年1月1日前按照旧国标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新国标实施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重新核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特点 (1)提出了新的汽车维修企业分类方法,落实行业走向维修车型专业化发展的规范形式; (2)规定了关键岗位人员业务素质条件,落实解决行业经营、质量水平低下的关键问题; (3)强化了对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要求,落实提高汽车维修管理水平的基础条件; (4)调整了维修、检测设备的配备条件,落实保证现代汽车维修质量的必要设备; (5)完善了企业经营设施及其要求,落实汽车维修业人性化、规范化服务的必要条件。一、新国标对汽车维修业经营企业(业户)的界定 按规模大小和竣工检测设备拥有条件区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按汽车专项维修的内容定义了为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二、新国标对汽车维修经营企业(业户)的分类 (1)取消了以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为经营业务的原二类企业的定义,一类、二类企业均定义为整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及竣工检验设备条件不同区别为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 二、新国标对汽车维修经营企业(业户)的分类 (2)确立了“车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并将其与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承修车型相联系。 (3)增加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较大汽车总成为专项维修项目,调整原专项维修项目的电器、仪表修理为电气系统维修等,使具备规定条件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从事汽车某总成、某系统的维护与修理。第五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四、新国标对一类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区别 1、一类企业必须自备竣工检验设备,二类企业部分竣工检验设备可以外协(主要区别); 2、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及停车场的面积要求有所差别。 3、一、二类业务范围一致,对人员、管理等要求也基本相同,但还是存在区别。 (详见:如表2-1所示)第五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六、开业条件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要求 1、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技术负责岗位;质量检验岗位;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岗位的80%技术人员应当经交通部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2、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从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统一要求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六、开业条件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要求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负责人、价格核算人员、业务接待人员应定期参加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动车维修业务知识的培训。 5、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定点培训。第五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八、汽车维修业开业标准中质量管理条件的内容 1、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2、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3、应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 4、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第五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