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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最新文档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 活着的法律 一、收购制度概述 (一)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三)制度特点 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 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 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简化披露内容 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四)收购人资格要求 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财务顾问 收购方 ——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 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被收购方 ——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 (六)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主要义务 ——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 泄密处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权益披露规则要点 (一)首次触发条件 触发条件(其一即可):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二)持续触发条件 制度要点: ——前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 ——触发条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披露要求: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三)特别说明 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几种特殊情况: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一)适用条件 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二)披露要求 基本披露要求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特殊情况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 定义: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