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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职责 3.1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3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1.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5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1.6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3.2.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2.4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 3.3.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3.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5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 3.4.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2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4.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 3.5.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6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3.6.1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7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按第4.3.2条执行。 3.8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特殊动火作业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3.8.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8.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8.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规定内容 4.1术语和定义 4.1.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易燃易爆场所:本规范中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本公司甲类区域有:二甲醚车间、苯精制车间、苯酐车间,其它为乙类区域) 4.2动火作业分级 4.2.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本公司主要指:二甲醚车间主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苯精制车间主装置区、制氢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涉及煤气区域、脱硫区;苯酐车间主装